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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沧州市争创质量奖项奖项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35号),加快质量强市建设步伐,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争创国家、省设立的质量奖项,以质量品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时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争创质量奖项,着力培育辖区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全力打造竞争新优势,不断提升我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为沧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个人;

(二)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国家和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

(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

(四)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

(五)获得省知名品牌产品、省服务名牌的单位。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政府质量奖,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授予市长特别奖,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国家和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首次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首次获得“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一次性按注册费的3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奖励;

2.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取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产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获得省知名品牌产品、省服务名牌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首次获得“河北省知名品牌”产品的单位,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服务名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六条 申请程序

获奖单位和个人向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申请质量奖项奖励资金需报送下列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2.《质量奖项奖励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3.认定为质量奖项的相关证明文件、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并报送原件审核。

(二)办理步骤

1.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沧州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2.沧州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将通过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沧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预算,预算批复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七条 监督和管理

申报奖励奖项单位和个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将非法取得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提请颁奖部门取消其获奖资格,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市财政部门要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加强监督管理。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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