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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缓解我市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信贷授信额度。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授信额度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指导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沧州监管分局)

二、鼓励创新融资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放宽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推进小额票据贴现机构发展。(责任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沧州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三、树立正向激励导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积极争取支小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成本。大力推进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达标考核工作。市县两级根据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产业发展资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沧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运用,积极推进与市场监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以信息化手段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推动政府采购人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小微供应商开展融资。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加快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沧州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

五、推进挂牌上市融资。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筛选合适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大上市考核力度,实施精准培育,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主板(含境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及石家庄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六、强化保险融资增信。继续推进落实“政银保”融资工作,以企业自愿参加,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信用保险,银行提供贷款,财政提供保险补贴或风险补偿的合作融资模式。设立财政补偿资金,专项用于保险投保补贴和风险补偿。保险公司承保后,为企业出具增信保单,银行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向借款户提供贷款,财政可给予借款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当贷款(本金和利息)发生损失时,损失部分由银行、保险公司、财政按约定比例分担。积极推广无抵押、无担保的保单融资,中小出口企业在中国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出口应收账款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沧州监管分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七、鼓励金融债券融资。在完善债券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支持各类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融资。推动金融机构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小企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的县(市、区)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并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资金,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中小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代偿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性考核,重点考核其为中小企业、实体经济服务情况。实施担保费用补贴政策,财政部门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适当保费补助,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积极对接省再担保公司,构建融资担保风险由省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财政按照约定比例承担风险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九、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选取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资金提供一定比例的增信资金,完善风险补偿资金池。对于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或专利权质押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获得省级补助的,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30%的配套补助;对于合作银行向此类中小企业发放的其他形式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获得省级补助的,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15%的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沧州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   

十、争取各类金融主体落地发展。积极争取银行、证券、信托、保险、金融租赁、基金、期货等金融业态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探索设立各类产业引导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沧州监管分局、市保险协会、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大融资服务力度。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等服务。积极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精准对接服务,市县两级落实省政策,积极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建立完善银企对接常态化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沧州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完善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开展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试点工作,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难题,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到2020年底,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控公司、市金融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沧州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落实信用信息共享。在加强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手段,发挥全省信用信息平台的核心枢纽作用,加快推进各县(市、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建成集合金融、注册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纳、行政执法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合,有效解决银企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将涉企信用信息通过“河北省法人库”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并向社会公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沧州海关、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夯实中小企业信用基础。建立完善企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强化市场意识、履约意识、诚信意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培养复合型金融人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依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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